《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国际保护办公室(IPO)如何使用申请人提供的个人数据,以及申请人对该数据享有的权利,详见《国际保护办公室隐私声明》(IPO (PP) 52 Rev 5),该文件可在此处查阅。
数据保护
司法、内政与移民部下属的移民服务交付处(ISD)国际保护办公室致力于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2016/679,简称GDPR)——该条例已在《2018年数据保护法》第三部分中得到进一步落实——保护所有个人的权利和隐私。
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个人数据被定义为
“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有关的任何信息”。
该定义将范围广泛的个人标识符视为个人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例如PPSN)、位置数据或在线标识符,并涵盖所有可能存储在计算机或纸质档案中的电子数据、手动数据及图像数据。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要求个人数据必须:
- 以合法、公平和透明的方式进行处理
- 数据应为特定、明确和合法的目的而收集,且后续处理不得与这些目的不相符
- 充分、相关且仅限于必要范围
- 准确且及时更新
- 以允许识别数据主体的形式保存个人数据的时间,不得超过为处理该个人数据之目的所必需的时间;以及
- 以确保数据安全的方式进行处理。
该部门的数据保护政策规定了司法部如何根据上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六项原则来保障和管理个人数据。司法、内政与移民部数据保护政策。
司法、内政和移民部的数据保护官是塔拉·斯托里女士。
任何与国际保护办公室持有的个人数据有关的数据保护咨询,请直接联系该部门的数据保护支持与合规办公室(DPSCO)。可通过电话 01-6028601 或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联系 DPSCO。
法律文件的电子送达
申请国际保护的人士须提供个人数据,这些数据可能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移民服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共享。点击此处查看我们的司法部数据保护政策及信息专员办公室《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隐私声明。
如果您同意由首次公开募股及移民服务处通过电子邮件与您联系,您将通过电子邮件收到所有与您的移民申请及移民身份相关的官方文件,包括影响您案件的建议和决定。您有责任查收电子邮件并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
使用电子通讯方式送达法律文件,符合《1999年移民法》第6条、《2004年移民法》第18条以及《2015年国际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 ,该法已由《2023年法院与民法(杂项规定)法》予以修订。
撤回同意的权利
您有权随时撤回对使用电子通讯方式的同意。此举不会影响您申请的处理。请联系[email protected]。
访问您的个人数据——数据主体访问请求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赋予“数据主体”的权利包括:有权获取由司法、内政及移民部下属的爱尔兰入籍与移民局国际保护办公室正在处理的其个人数据的副本。 为便于本部门识别并查找您所请求的个人数据,您应填写并提交我们的“数据主体访问请求表”(SAR),并尽可能详细地提供您与本部门各办公室及部门往来的相关信息,以及任何具体识别信息(例如:以往住址、出生日期、此前与本部门联系时的参考编号等)。 此外,鉴于我们需要核实提出数据主体访问请求者的身份,您需向我们提供特定形式的身份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详见SAR表格)。您的数据主体访问请求将在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得到回复;若身份核实过程中遇到困难,则将在身份核实完成后一个月内予以回复。
如需提交个人数据访问请求,请填写此表格《司法、内政及移民部个人数据访问请求表》(PDF),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或邮寄至:
数据保护支持与合规办公室
司法、内政与移民部
圣斯蒂芬绿地51号
都柏林2区。
D02 HK52

